民 6章 5节 注1
  不可剃头,表征不可弃绝主的主权,乃要绝对服从,(参林前十一3,6,10,15,)也要服从神所设立的一切代表权柄。(罗十三1~2上,弗五21,23,六1,来十三17,彼前五5。)参五18注1。